一、停留簽證延期申請
(一) 所需文件
- 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 (請向辦公室索取)
- 護照正本
- 華語中心在學證明、出缺席記錄 (請向辦公室申請)
- 費用:免費
(二) 申請條件及說明
- 核發單位:入出國及移民署台中第一服務站
- 持60天以上與90天以上之停留簽證入境,且未加蓋不准延期,有事由需繼續停留者,於停留期限屆滿前15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
- 停留期間,均自入國翌日起算。
- 持落地簽證或以免簽證方式入國者,不得申請延期。
- 每次延期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日期之期間。總計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或180日。
- 超過6個月或180日,因不可抗力其他重大事故須延期停留者,應向停留地之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事先提出申請。
二、居留證申請
自2024年1月1日起,目的為就學之停留簽證來臺者,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向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直轄市、縣(市)服務站或線上申辦系統申請換發居留證。
(一) 所需文件
- 最近2年內正面彩色脫帽相片1張
- 護照影本,護照效期須為6個月以上且有空白頁
- 停留簽證影本
- 在學證明書 (已就讀滿4個月並繼續註冊3個月以上)、出缺席證明書(已就讀滿4個月;缺席率上限為25%)
-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三個月內) (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
- 現居住地證明 (如租任契約、屋主同意借助者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國人屋主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屋主同意說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確為申請人實際居住地址之證明文件)
-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來臺目的證明、來臺關係人保證書等審核所需之有關文件。
(二) 說明
- 核發單位:入出國及移民署台中第一服務站
- 外僑居留證每件每一年效期新臺幣一千元。但以免簽證方式或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者,加收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 審查所需時間:十個工作天 (不含退、補件及面談之時間)。申請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經通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不符或欠缺之資料須至海外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者,其補正期間為三個月。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補正後須重
新計算十個審核工作日) 。
(三) 注意事項
- 停留簽證為一百八十日,加註「No Extension」者,得提出申請。
- 得自停留效期屆滿前十五日提出申請。
- 外僑居留證效期自核准之翌日起算。
- 研習華語者,其外僑居留證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 申請人於停留期限屆滿前,無法取得外僑居留證者,請依限離境。